2017年1月18日,北京時代先鋒商貿有限公司(下稱原告)提出第22669371號“cohiba”商標(下稱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丁烷氣(吸煙用)、打火石、點煙器用氣罐等第34類商品上。經審查,商標局以訴爭商標商標與第520005號“COHIBA”商標(下稱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為由,駁回了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原告遂向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申請復審,但其復審請求被原商評委駁回。
2018年8月21日,原告以原商評委為被告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并提交了其持有的第14796304號、第16975617號“高希霸”商標(下稱基礎注冊商標)的注冊證書,主張訴爭商標系其基礎商標的延續注冊,能夠與引證商標相區分,應當獲準注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原告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基礎商標“高希霸”經過使用具有較高知名度,使得其商業信譽可以延及訴爭商標,而不會造成相關公眾對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引證商標核準使用商品來源的混淆、誤認。據此,法院對原告的相關主張不予支持。
事實上,在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中,不少商標權利人會以其基礎注冊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為由,請求法院考慮先后商標之間的商譽延續關系,核準或維持商標的注冊。但實踐中,此項主張獲得法院認可者甚少。筆者試以此文分析商標延續注冊的“門檻”。